2008年10月2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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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塘大桥被撞 巨额索赔案对簿公堂
两原告提出近3000万元的损失赔偿
王舜毕

  10月23日,“3·27”金塘大桥被撞事故案在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开庭审理,肇事方“勤丰128”轮虽已遭受巨大损失,但仍将面临近3000万元的巨额赔偿。
  今年3月27日1时,台州籍“勤丰128”货轮撞击在建中的金塘大桥,致使这座连接宁波与舟山的我国第三长跨海大桥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4名船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浙江分公司作为金塘大桥保险人,向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支付了保险赔款1621万余元。4月25日,该公司以金塘大桥工程保险人的身份,向肇事轮船以及该轮的经营人提起诉讼。7月28日,连岛工程指挥部也向上述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索赔保险公司未予赔付的事故后各类施救费、部分未赔付的清理残骸费用共计1244万余元。法庭对两案合并审理。
  在当日的4个多小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焦点的是碰撞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及施救费用合理性问题。原告认为,该起事故是由于“勤丰128”轮错误设计航线,对桥梁净空高度估计不准,违规穿越非通航孔所致,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方认为,业主单位没有按照航行通道设置警示灯,且没有任何警戒船舶,在“勤丰128”轮进入危险区域时,没有任何人提出阻止,存在警戒过失的责任,应承担六成责任。庭上,针对被告提出的施救费用过大,存在不合理问题的质疑,法庭还传唤了3名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
  庭上,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